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案例一】2006年,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有多份日记,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经查,计算机使用人华某将每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记录在个人日记中,包括其工作中涉及的大量国家秘密。由于违规记录了大量涉密内容,造成泄密,华某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2003年,师某被借调到某涉密部门工作,协助起草了大量涉密文稿。2005年借调结束后,师某觉得这些文稿都是其心血结晶,便使用自己的U盘将有关涉密电子文稿违规复制带出该部门,并违规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后,师某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警示: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大量新型涉密载体,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工作中普遍使用,泄密风险激增。
尤其是电磁介质,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复制方便等特征,应当在工作中引起注意。
释义: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一】2006年,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队长李某参与当晚的抓赌行动。当天中午有朋友来访,李某无意中提到当晚的抓赌计划,不想该朋友正是参赌者之一。得到消息后,他马上通知赌场,导致当晚的抓赌行动功亏一篑。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二】2008年,某机场工作人员王某在与他人互联网聊天时,通过QQ向网友泄露了有关部队在该机场的集结、调动情况,被我有关部门截获。经鉴定,有关情况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王某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问题,不分地点、场合,擅自将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告诉他人,往往会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
释义: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2006年,某省勘探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在组织某项目施工时,要求员工通过无线网络设备,用电子邮件传递有关项目建设的具置、图片资料等涉密文件资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朱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警示: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应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如铺设专用线路或租用专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释义: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涉密存储设备”这一概念。“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案例一】2007年,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邓某违规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被境外情报机构利用“木马”窃密程序,盗取数十份涉密文件。邓某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二】2008年,某集团公司研究所职工王某,擅自使用存储涉密文件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有关部门进行互联网技术监测时发现该机正在上网,内存有多份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王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警示: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导致涉密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直接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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