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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启用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4-08-25 18:36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辖区重新启用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点位及采集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2.(111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4.(137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111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1. (111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3. (112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以上监控设备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启用抓拍,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车。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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