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只要有明确的诉求,明确的被申请人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不用担心他不去。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您可以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您别担心,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会协助执行。金年会棋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