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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咎“油”自取!首例危险作业案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4-10-26 11:06点击次数:

  jinnian金年会官网近日,蕲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卫某(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力打击了非法贩卖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了安全稳定的市场经营氛围,助力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

  被告人卫某系某汽车能源公司法人。2023年12月初,卫某将其持有的某品牌汽车进行改装,在车厢内非法加装一容积为2000L的油桶及加油机、加油枪。2023年12月中旬至2024年1月,卫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自己经营的加油点为改装后的车辆装载柴油,并驾驶该改装车前往本县各工地为多名挖掘机司机非法加油,此期间零售柴油共计6000升,获利1080元。经检测,涉案柴油系合格柴油,属易燃液体。

  卫某改装的加油车未加装专业防雷防爆装置等安全设施,擅自上路并在不具备安全环境的地点为他人提供加油服务,具有现实危险性。

  被告人卫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成品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成品油生产、买卖、加工、运输、储存等行业,必须经过政府许可办理相关资质,并配备相关安全设施。未经依法批准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不仅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还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遵循安全管理规定,经依法批准许可,在规定的场合合理的使用,有效减少易燃易爆物品带来的危害,确保使用安全。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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